一、建设项目概要
苏州苏木世家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把握市场机遇,拟投资300万元,租用张家港市永兴机械有限公司建设的标准厂房作为生产车间(占地6000m2),进行木制品加工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本项目租用现有的空置厂房,新增生产设备,同步建设相应的废气、废水处理设施;项目建成后,可以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论要点
1、与产业政策的相符性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范畴,为允许类。
本项目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要求。
2、建设项目选址与规划的相容性
本项目所在地位于张家港市,租用张家港市永兴机械有限公司建设的标准厂房作为生产车间,项目属于家具生产,基本符合张家港市总体规划对项目所在地区的产业定位。
3、达标排放与污染控制
本项目建成后,将采取削减措施对喷漆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处理,经处理后有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能实现达标排放。
本项目喷漆工段产生的废水定期处理,循环使用,生活污水排至张家港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限值》(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各类生产设备及辅助工程等。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隔音和减震设施,高噪声设备尽量远离厂界,降低这些噪声设备对厂界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委托当地市政环卫部门处理。
4、总量控制
根据协议,本项目废水排放总量在污水处理厂划拨总量指标内平衡。本项目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总量在区域范围内平衡。固体废弃物排放为零。
5、项目建成后,外排污染物不会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表明,评价区内大气环境中各项污染物因子能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环境空气质量较好。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表明,东横河水质指标可以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38-2002)表1中Ⅳ类标准要求。
声环境质量:各噪声测点昼、夜间噪声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该区域内目前声环境质量良好。
大气环境预测表明:(1)正常工况下,各污染物的小时、日平均最大浓度叠加本底浓度后达标;保护目标各污染物小时、日均、年均浓度最大影响贡献值低于评价标准限值,叠加最大监测浓度后满足达标要求。(2)非正常工况下,各污染物对外环境影响程度比正常工况显著增加,对外环境的影响比正常工况明显加大。由此可知,各废气处理装置如发生故障,非正常排放的废气对周边环境影响十分巨大,需采取严格的风险预防措施,杜绝事故的发生。
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张家港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因此,本项目废水在正常排放情况下对附近地表水水质影响较小。
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对周围地下水环境影响范围较小,同时,本项目易发生泄漏的场所地面均进行了防渗处理并按要求设置了集排水设施,因此,本项目对地下水的影响是微弱的。
对当地声环境的影响:根据预测结果,本项目厂界噪声预测值与现状值叠加后均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6、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要求。项目采用工艺技术成熟、先进;各项能耗、物耗及产污指标均低于国内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因此,本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可以达到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项目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循环经济理念。
7、公众参与
在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的前提下,当地公众支持本项目的建设。
8、事故风险评价与应急措施
本项目的环境风险经有效措施减缓后可以接受,企业应经常检查、维修,杜绝事故状况的发生,同时企业必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短时间人员避险措施。
在采取了各项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后,本项目的风险水平是可以接受的。
9、总结论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张家港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定位的要求,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污染防治措施可行,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措施的前提下,均能实现达标排放且环境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原有的环境功能区划。因此,从环保角度论证,本项目在拟建地建设是可行的。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为项目所在地周边居民及工作人员、与本项目相关的行业专家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官员。
征求意见的内容是本项目有关的环境保护的意见和建议。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参与意见征询的联系方式如下:
建设单位:苏州苏木世家木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五新村
联系人:江经理;联系电话:15962479818
评价单位:安徽通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宿州市淮河西路88号
联系人:张超允 联系电话:13906220692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起10个工作日内,联系评价单位或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