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受伤很多都能够认定工伤,那么能向乘坐的客车所属公司索赔吗?近日,张家港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赔偿案件,员工乘坐公司提供的班车下班发生事故,获得了双重赔偿。
黄某乘坐张家港市某客运有限公司的大客车下班时发生了事故,当时他坐在客车最后一排中间位置,前方没有遮挡,途中该车紧急制动,黄某从座位上跌落,头部撞伤后送医治疗。该客车系黄某供职单位租赁的班车,由黄某供职单位支付租赁费用,该客运公司提供班车以及司机。本案黄某,经认定构成工伤,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为3万余元。后黄某又起诉了该客运公司,要求其承担损害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的,侵权人应承担受害人相应的民事责任。黄某因客运公司司机的紧急制动行为从座位跌落受伤,该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黄某的损害后果,客运公司对事故发生经过以及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异议,原告要求客运公司按照相关标准赔偿其人身损害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员工乘坐公司提供的班车上下班发生事故,一方面,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的,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付;另一方面,属于第三人侵权的,可以要求侵权人按照《侵权责任法》赔付,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两种途径的赔偿不互相抵扣,即员工可以获得双重赔付。黄某就其人身损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要求侵权人赔付,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