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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的和准备结婚的都要看……“夫妻共同债务”最新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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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酷模式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18-01-25
以下内容来源:新华视点、晶报、新浪头条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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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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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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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司法解释将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短短一部司法解释,直指“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当前司法实践上的疑难问题。为什么说疑难?因为近年来不少人都遇到这样的事情:

离婚后,突然有一天你被告知前夫或者前妻私底下欠下了巨额债务,而法院认定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也得还…

这种“被负债”,许多其实是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常见的“套路”是:丈夫A和妻子B要离婚,A和朋友C串通好,从C那里借100万,然后A和B离婚时,法院判决100万为夫妻共同债务,B要承担偿还义务。

即使妻子B再三强调、多番证明这些债务与自己无关,都不被通过!从此以后,女方的生活就被毁了。为了还债,什么钱都不敢花,只能拼命地想着怎么多赚一些,最后身心俱疲,觉得一辈子都还不清,甚至萌生自杀的念头。

比如之前微博上流传甚广《婚姻有风险,领证需谨慎》一文的作者、还有小马奔腾董事长因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其遗孀被判承担2亿债务。
这些例子看多了你会发现都是泪:离婚了还要替你还债,真的很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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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要是源于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为何要出台这样的规定?

是因为2003年时,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举个例子,就是丈夫A向其朋友C借了100万,但是为了不还这笔钱,A把财产都转到妻子B名下,然后离婚净身出户,还跟C说“钱没有,要命一条”……

看懂了吧,当年制定这样的规定,主要就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但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让社会各界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的呼吁日益热烈。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件建议,要求对“第二十四条”进行审查。2016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收到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针对这一规定的审查建议。

既不能“坑友”,也不能“坑配偶”。法院必须在债权人利益和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的“平衡木”上“跳舞”。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这个难题。

对于《解释》的内容,很多网友额展现出了“学霸”风采,进行了深入理解:

也有网友指出,“夫妻共同债务”是让老百姓头疼的老问题了。更多的网友表示,《解释》的出台顺应了民意,值得点赞!

今天这堂严肃的“课程”就到这结束了

那么,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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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8-01-25
早就应该出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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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8-01-25
夫妻双方签字属于共同债务,一方签字属于个人债务,这样才是最完善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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