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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郝某某因与父母不和,遂于2018年1月11日2时许携带可燃垃圾、打火机等物至其父母家原住址,将可燃垃圾堆放于客厅内的电动车旁,再使用打火机等物将垃圾点燃,待火起后离开现场。后居住在此的租户黄某某等人发现火情并将火扑灭。被告人郝某某的放火行为致使客厅内停放的3辆电动车被烧毁,屋内的玻璃、地砖、墙面等设施损坏,经鉴定,损失共计人民币7290.50元。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采用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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