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797阅读
  • 0回复

[港城日报]张家港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告知书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微信分享→
 

发帖
1305
港币
1595
威望
6382
来自
杨舍镇
人生阶段
单身
职业
企业员工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19-03-06
— 本帖被 大港城·小辣椒 执行提前操作(2019-03-06)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居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特此告知如下: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二、经依法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用于居住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四、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五、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出租的居室应当设有外墙窗户,卧室和使用面积不满十二平方米的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隔断应当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严禁使用泡沫彩钢板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七、出租的每间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四平方米,出租的每间居室居住人数不得超过两人;
八、窗户和阳台确需安装金属栅栏等设施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不得影响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
九、出租人、承租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出租房屋所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不得遮挡消火栓;
十、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居民自建低层、多层出租房屋,应当在二层以上的每层设有外墙窗户的部位至少设置一部用于公共逃生的软梯;三层以上的居民自建多层出租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结构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金属楼梯;
十一、出租人应当在出租的每间房屋配备防烟雾口罩、报警哨、手电筒,出租给两户以上的承租人,应当在出租房屋内配置至少两具三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者相应量的其他灭火器;
十二、出租房屋内出租居室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十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在每间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在公共区域安装应急照明灯,并在每间居室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
十三、电线敷设应采用阻燃材料穿管保护,严禁私自、违规接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用电或者实施其他危害用电安全行为;
十四、出租房屋不得在卧室内使用明火,严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内使用燃气;
十五、电动车不得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处和电梯前室停放或者对电动车蓄电池进行充电。
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违反上述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上述第六、第七项规定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其他各项规定的,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从严惩处。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告知单位和被告知人各留一份,告知单位要留档备查。

本主题包含附件,请 登录 后查看, 或者 注册 成为会员
 
回复标题限100 字节 提到某人:
选择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