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免不了要涉及到财产分割!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车辆
是赠送吗?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 情 回 顾
张某与袁某曾系夫妻关系,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袁某母亲秦某出资购买机动车一辆,登记于女儿袁某名下。后张某、袁某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对车辆进行处理。张某认为秦某出资购买
汽车行为发生在其与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对小夫妻俩的共同赠与,遂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袁某辩称车辆虽登记于其名下,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车系其母亲出资所购代步车,车子自购买后一直由其母亲实际控制使用,之所以登记在其名下,是由于购车时母亲未带身份证。
法 院 判 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车辆系袁某母亲秦某出资购买,登记在袁某名下,由袁某、秦某共同使用,后袁某又将车辆登记转回其母。袁某对于车辆开始登记在其名下有合理解释,故不能仅凭借车辆登记认定存在赠与行为。
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袁某母亲存在将该车辆赠与袁某、张某夫妻二人的事实,袁某将本就是母亲出资购买的汽车转回其母亲名下,无证据表明损害了张某的利益,最终法院认定该车辆不属于张某、袁某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向
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综合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张家港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