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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建设]收藏!张家港新市民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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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20-04-15
张家港新市民申请纳入积分管理指南
  一、申请条件
  在张家港市工作或居住的非张家港市户籍人员,已登记个人信息并办理居住证的。
  二、申请所需材料
  1、必备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②户口簿、家庭关系证明。
  2、选择/加分材料
  ①本市自有居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②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学历证书或学历验证证明;
  ③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市居住的)为育龄妇女的,提供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证明;
  ④个人投资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⑤国税、地税部门的纳税凭证;
  ⑥居民身份证(或市民卡)及本市社保编号;
  ⑦本市住房公积金卡;
  ⑧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相关证书、认定证明;
  ⑨专利权证书;
  ⑩体育竞赛获奖证明;
  ⑪无偿献血、登记或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的证书或证明;
  ⑫孕妇产前检查及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检查证明,儿童免疫接种证明;
  ⑬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⑭本市志愿服务证明;
  ⑮本市慈善组织出具的捐赠证明;
  ⑯表彰奖励证书或荣誉证书;
  ⑰见义勇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好人好事等行为的证明;
  ⑱从事一线环境卫生特殊公益岗位证明;
  ⑲可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三、申请受理流程
  1、微信预申请
  提出预申请,提交申请所需的必备材料进行审核!微信预申请功能可为申请人预审核准备的必备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避免申请人到受理窗口提出正式申请时因资料不全或不符要求而多次往返。


  2、正式申请
  微信预申请审核通过后即可持所有申请材料到居住地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受理窗口提出正式申请。
  (1)申请人操作部分
  ①至居住地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管理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
  ②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当场会向你发放《积分管理申请表》、《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受理申请的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提交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④成功提交申请资料45个工作日后,可凭姓名、居民身份证号及档案编号查询你的个人积分,对个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至提交申请的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积分复核要求。
  (2)受理工作人员操作部分
  ①受理申请: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后,出具受理回执交申请人,原件退还,复印件存档。
  ②录入信息:建立申请人的新市民积分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录入“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
  ③资料审核:张家港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对各镇(区)申请受理窗口录入的资料进行复审,复审未通过的退回申请受理窗口,申请受理窗口核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提交。复审通过的提交各职能部门审核评分。
  ④审核评分:各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市新市民事务中心递交的资料后,具体责任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评分。
  ⑤积分排名:申请人积分实行按分数高低分类进行排名,排名方法:入医在全市范围内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入学分镇(区)的学校年级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入户分镇(区)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
  ⑥确定候选名单:积分排名工作完成后,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应根据申请人积分高低,确定入医、入学、入户候选人员名单,并提交相关职能部门核查有无违法犯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失信记录,核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核查有以上情形的,重新调整积分和排名。
  ⑦公示名单:拟入医、入学、入户人员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如有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市新市民事务中心举报或投诉。市新市民事务中心统一将投诉或举报材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核查,相关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由市新市民事务中心核定其入医、入学、入户资格。
  四、申请地点:居住地镇(区)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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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20-04-15
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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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20-04-15

居住证的申领和办理
一、申领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二、申领材料及规定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现场采集的本人照片;
    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居住在本人所有权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合同;居住在非租赁的他人房屋的,提交房主身份证件、房主同意居住说明和房屋所权证或购房合同;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居住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交用人单位居住证明和劳动合同;居住在就读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交就读学校的居住证明和学习证明。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领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对申领居住证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两年。
三、居住证申领材料审核
   申领人所提交证明材料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并当场说明理由。居住证申领材料经当场查验予以受理后,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要采取上门检查、网上核查和业务协查等方法,进一步予以审查核实,切实掌握流动人口的实际居住、工作和生活状况。省厅明确:凡是申领人居住在租赁或非租赁的他人房屋的,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必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门实地检查,认真查验申领人所提交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与此同时对流动人口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对审核发现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办理居住证,并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审核不通过。同时,自受理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领人并说明理由。对发现有冒领骗领行为的,要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四、居住证照片采集
使用数码摄像头或数码相机当场采集申请人头像信息,导入系统进行存储并提交审核。申请人自行提供的数码相片,需与身份证件仔细核对是否同一人,无法判定的不予接受。
现场采集的申请人头像需符合居住证头像信息采集标准。背景色统一为白色,背景不得有人物阴影;着深色上衣且免冠,饰物和头发不得遮挡五官;照片光线适中;头像居中及其他需符合居住证头像信息采集的标准。
五、居住证申领费用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六、居住证发证时间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审核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七、居住证证件领取
居住证各受理点应在接到市局发放通知后,及时至市局领取已办结居住证,并在系统中做好“证件领取”工作后下发新市民。对于已经离开本辖区的申请人所下发的居住证若还居住在本市的,可将该人居住证上交至市局进行流转。
八、居住证登记项目变更
   1.主项信息变更。进入系统证件更换与补发模块,变更持证人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持证人相片的,持证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按照上述程序办理,重新发放新证。
    2.非主项信息变更。非主项信息变更的,持证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作人员审核后使用读卡器直接在居住证管理系统中对其进行证内信息变更,其居住证无需更换。
九、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读卡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发放居住证时,工作人员应告知申请人签注延期事项。
十、居住证休眠激活与注销
(一)休眠激活。对未按规定签注,居住证被休眠处理,当事人申请激活的,应当查验核对流动人口身份和居住证明,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居住证进行读卡激活。
(二)注销。对死亡流动人口的居住证,以及补领换领前办理的旧居住证,社区民警或流动人口协管员应当在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中作注销处理。
十一、居住证的补领和换证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受理人员先在系统中对其原证件做作废操作,再进行证件更换与补发操作。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若在补办居住证时遇到外地办证未领取而导致无法补办的情况,需通知原社区做手工领取操作后才可进行补办。
十二、居住证作废
1.居住证遗失或者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受理人员先在系统中对原证件做作废操作,再按照补领、换领的程序办理。
2.逾期未领取的,定期集中在系统中作废证件,并将证件集中上缴市局。
3.证件制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制成错证、坏证的,需做废证处理后重新为申请人制证。
十三、居住证挂失、解挂
申请人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人员在系统中查找申请人员信息,执行挂失、解挂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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