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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实施时间和区域等内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附件如下
新闻多一点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超过使用年限或者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百元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来源:苏州交警、江苏人大发布、苏州交通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