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晨的烟火气中,
鸡柳是“百搭”的角色,
煎饼果子、手抓饼、鸡蛋卷饼
都是它的忠实fans。
香喷喷的美味
牢牢抓住了吃货的心。
可是!!!
最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了一家“黑作坊”,
现场卫生环境真是一言难尽……
接 到 举 报
8月3日上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塘桥镇食品安全网格员反馈,在鹿苑巨桥村一民房内有个制作肉串的黑作坊。
立 即 出 动
执法人员接到反馈后第一时间奔赴现场检查。
该处作坊位于巨桥村巨鹿路路边的三间平房内,现场有2名工人正在加工制作鸡柳。
塑料筐内盛放着切片腌制好的鸡胸肉,加工制作好的鸡柳串随意堆放在地上的容器里,现场环境较差。经营者周某表示制作的原料来自于自家经营的冷库。
经调查,该冷库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销售香肠、肉丸、火腿肠之类的食品。周某在经营冷库过程中,发现自行制作肉串利润更高,于是另行租用场地,自己做起了鸡柳串的加工生意,没想到没开多久就被食品网格员发现了。
检 查 结 果
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对鸡胸肉片进行切片、腌制、加工后出售需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根据检查情况,分局执法人员对其无证加工制作好的成品及剩余的半成品进行了封存。
下一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规定对其无证加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同时将对鸡柳串去向进行追查,
对从黑作坊采购食材的餐饮单位进行查处。
法条链接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看完不禁感叹
老板,你的良心不会痛吗?
为了我们的身体健康,
路边摊还是少吃。
大家说呢?
来源:张家港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