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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杂谈]你配的眼镜合格吗?开学前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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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21-08-26

又要开学啦!
又到了学生配镜
的高峰时节~
经过了两个月的暑假
“神兽”们的视力状况如何呢?
家长们是不是又要给孩子
配一副新眼镜,迎接新学期呢?

秋季开学前眼镜店专项检查







为确保广大消费者特别是青少年佩戴和使用眼镜安全有效,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秋季开学前眼镜店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辖区眼镜制配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执法人员对我市9家眼镜店、3家眼科医疗机构、1家眼科保健单位开展了突击检查,重点检查了以下内容:

一是证照资质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无资质销售角膜接触镜、角膜塑形镜的行为,销售的角膜接触镜和护理液等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二是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产品,是否严格执行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制度;

三是是否建立计量管理制度,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否强制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等。



执法人员发现1家眼镜店在用的一台电脑验光仪及一台焦度计未张贴检定合格标志,店主无法提供检定合格报告。经询问,店主承认未对上述计量器具送检。


另一家眼镜店的验光仪已超过检定周期,店主未及时送检。执法人员立即要求两家店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并对店主进行了计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罚款的行政处。




目前,两家店的制配镜计量器具均已检定合格,店主对之前的配镜消费者重新进行了验光。



执法人员发现一销售隐形眼镜的眼镜店内,其品牌为“海昌”“卫康”的隐形眼镜无法提供正规的进货票据,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该店涉嫌从未具有资质的商家购进第三类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对该店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此外,执法人员还发现个别销售隐形眼镜和护理液的眼镜店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已立案调查。


小知识
眼镜制配用到的焦度计、验光镜片箱、验光仪等都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需要在规定的周期内进行检定,验光仪、焦度计的检定周期为一年,验光镜片箱为两年,经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后才能使用。如果未申请检定或超期未检定,这种验光仪验出的视力准确度难以保证,直接危害消费者的视力健康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可进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网上申请,通过登录中国电子质量管理(e-CQS)公共服务门户(http://psp.e-cqs.cn/)维护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台账信息,并办理强检器具检定预约申请业务。

隐形眼镜及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者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产品需取得产品注册证。


-消费提醒-

1
重视配镜前的眼部检查,视力下降产生的原因很多,除了近视,还有可能是散光、眼部疲劳引起的近视。建议在配镜前到正规医院眼科进行眼部检查。

2
选择正规医院眼科或是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齐全的并配备专业验光员的眼镜店理性选购眼镜,正确保护眼镜。

3
仔细查看验光仪等设备上是否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

4
查看镜片、镜架外包装是否有合格证、厂名厂址、联系电话、执行标准等信息。镜片实物应表面光洁、透视清晰、色泽均匀、没有疵点和明显划痕;镜架电镀层应光亮、表面无褶皱、无腐蚀点和变色等。隐形眼镜及护理液需标明产品注册证号等信息。

5
消费者注意保存消费凭证,如果遇到产品质量等消费纠纷或发现眼镜店使用仪器不符合标准,可以拨打12315或者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法条链接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眼镜制配的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完善计量保证体系,依法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遵守职业人员市场准入制度规定,配备经计量业务知识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兼)职计量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眼镜制配的计量工作。

(三)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进口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五)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七)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第九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记录事项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

(三)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

(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希望经营者牢固树立

诚信守法经营意识,

秉承对消费者健康负责的态度,

按时按规做好计量器具的检测工作。

下一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大

对民生领域计量器具的检查,

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营造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

来源:张家港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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