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即日起!
严查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自2020年7月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以来,
张家港交警大力开展
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行动,
成效显著,
电动自行车守法率明显提升。
但是目前依然有少数人
不遵守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
张家港交警全面开展
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现场直击 他们被查了
近日,
在港城大道和沙洲路路口,
几位驾驶人
因为违反电动车上路相关规定,
被交警蜀黍批评教育了!
逆向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相关规定,
逆向行驶非机动车将被处以
20元的罚款。
不戴安全头盔↓↓↓
在执法检查中,
交警发现一位市民驾驶电动车时,
没有佩戴安全头盔,
在交警的提醒下,
该市民自觉地戴上了头盔。
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
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围挡、
棚架等会让行车视线受阻,
影响安全行驶,
易发生交通事故,
交警建议加装遮阳雨篷
的市民自觉拆除。
即日起,
张家港交警将继续加大力度,
针对下列电动自行车的
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严查严惩!
处罚措施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撤销登记,处二百元罚款。
购买之日起30日以后,未依法上牌的,处罚五十元后发还车辆。
伪造、变造、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首次违法处罚二百元,非首次违法处罚五百元,收缴号牌,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后发还车辆。
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或未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处二百元罚款,责令恢复原状,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后发还车辆;拼装电动自行车的,处二百元罚款,依法收缴车辆。
已经办理注册登记且使用满10年的,处二百元罚款,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后发还车辆,但不能再上道路行驶,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有证据证明早于2019年4月1日前取得,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未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二轮车,处二百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醉酒驾车的;
(四)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五)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六)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处罚不是目的
生命安全才是第一位
无论何时,都一定要重视
电动自行车驾乘安全!
来源:偶俚张家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