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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杂谈]缓缴3个月!事关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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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22-07-22
近日
市医保局发布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于今年7月至9月期间
对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
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含生育保险费)
缓缴期内
职工个人的医保和生育待遇不受影响
《通知》明确
享受本次缓缴政策的单位包括参加苏州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政策自今年7月起执行,缓缴期为7月、8月、9月,共3个月,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缓缴条件的用人单位无需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强调
缓缴期内,要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参保人员个人待遇应享尽享。
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保和生育待遇,个人账户按规定进行划拨。如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可按规定正常办理离职、医保关系转移、退休等手续;缓缴期结束后,参保单位应为上述人员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此外,《通知》还对缓缴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补缴方式和补缴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阶段性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从缓缴期满次月起补缴,最迟于今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具体补缴方式结合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统一的征缴模块上线进度,适时公布。
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补齐缓缴的医疗保险费。对于无缓缴需求的、要提前结束缓缴的用人单位,可于今年8月5日前,向单位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可在各县市医保网报平台下载),8月起恢复用人单位正常缴费。

来源:姑苏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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