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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用微信工作,发病身亡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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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迷路高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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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22-08-09
— 本帖被 noraya 从 港城茶座 复制到本区(2022-08-09) —
下班后用微信工作
能否视为在“工作岗位”?
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改判的一起案件
引发关注




01
男子下班后在家线上加班猝死
据了解,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

石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晚19时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




02
法院二审:视同工伤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田某同事的陈述,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互相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

具体到本案中,事发当晚石某最后推送工作微信的时间是19时22分,与其倒地时间19时40分,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19时22分后石某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故可以认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科技的发展为工作模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选择,微信等具备实时发送文字、语音、图片、视频功能的通讯工具低成本、高效率,职工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处理工作,甚至成为某些职业群体的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线下坐班处理工作的时空限制。

因此,对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因工作需要,职工下班后在家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同样应当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范畴。

来源:苏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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