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发布指导意见,意见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7方面提出多项具体措施。
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推进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推动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策略,健全“县级筛查、市级诊断、省级指导、区域辐射”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
加强0—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
提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从事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生配备水平。
“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下沉和均衡布局。
开展母婴友好医院和儿童友好医院建设。
扩大分娩镇痛试点,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升分娩镇痛水平。
预防非意愿妊娠,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
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
扩大家政企业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与家政企业等合作,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
鼓励有资质的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员,依托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通过家长课堂、养育照护小组活动、入户指导等方式,提高婴幼儿照护能力。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2022年,全国所有地市要印发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
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
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
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
落实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政策,鼓励地方对普惠托育机构予以支持。
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专业人才。
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
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从保障职工生育权益和保护生育职工健康权的功能定位出发,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促进公平就业和职业发展。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
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
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
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
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实施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向提供母婴护理、托育服务以及相关职业培训、消费品生产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着力补齐农村地区和城市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短板。
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提升课后服务质量,按规定保障课后服务经费。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
加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监管,规范培训机构收费行为。
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
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关于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强度等方面的特殊劳动保护。
加强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倡导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尊重父母、儿童优先、夫妻共担育儿责任。
推进婚俗改革和移风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积极婚育观念。
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全面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
来源:新闻联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