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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建设]江苏医保新规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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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23-05-31

江苏医保新规将实施
6月1日
其中提到享受终身医保的缴费年限
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可补差或折算等
01
统一退休人员缴费年限
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包含按照国家规定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满二十五年、女性满二十年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规定年限的:
可以继续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也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02
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可补差或折算
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省内各统筹地区互认并累计计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在省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到本省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和缴费年限计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由城乡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通过补差或者折算的办法,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03
缴费次日享受待遇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自用人单位为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账的次日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过去企业职工缴费下一个月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现在次日即可。即便是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待遇享受等待期期满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也不超过两个月。另外,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免除待遇享受等待期。

04
医保个账余额可买商业医保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余额购买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05
欠缴单位承担职工医保待遇
《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的下个月起,其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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