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出境不再“裸奔”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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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与境外接收方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应当坚持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保护权益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保障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发现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依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约谈。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整改,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