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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郎溪法院 2023-09-08 17:29 q}PUwN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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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的一部分,但如果宠物致使他人受伤,责任应该如何划分?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宠物狗伤人引起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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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原告李甲带着十岁的孩子李乙在被告孟某经营的店铺附近购物时,李乙被孟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李甲遂诉至法院。 _<Ip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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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当事双方就李乙被咬伤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孟某认为,自己的宠物狗性格温顺,且被拴在前往负一层的台阶处。李乙被狗咬伤,是因为他存在主动接近并挑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 Sq]V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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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孟某饲养的宠物狗虽然拴在地面前往负一层的台阶处,但该台阶系公共区域,面向不特定人群。宠物狗出现在公众场所,可能会给社会公众造成危害。由于孟某管理上的疏忽,造成本案中犬只伤人的事故,且孟某无证据证明李乙存在挑逗行为。与此同时,李乙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李甲未尽到监护职责,对李乙遭受的损害亦存有一定责任。 `\beQ(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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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原告承担20%的责任份额,被告承担80%的责任份额。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中认定的责任比例无异议,被告孟某已主动履行赔偿共计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