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 2024-02-11 19:55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刘仲
8岁儿童被宠物狗咬伤,狗主人被判赔付11.15万元。近日,湖北省恩施州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认为该起饲养动物损害民事责任纠纷案,狗主人应对伤者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情显示,2023年5月2日,小赵在李某某经营的橱柜店门口,被李某某、吴某某饲养的一条阿拉斯加宠物犬咬伤。吴某某随即将小赵送往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并报警,医院诊断结果为“头面部狗咬伤、左颈部狗咬伤、伤后心理障碍”。小赵在多家医院进行了治疗,包括心理治疗和修复治疗。
因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小赵起诉至来凤县人民法院。原、被告均自认事发现场没有调取到相关监控录像,被告方也未向法院提交公安部门的事故调查资料。
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小赵被被告李某某、吴某某饲养宠物犬咬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本案仍有两个争议点,一是小赵是否存在调戏宠物犬的情形,二是小赵监护人是否存在监护责任的问题。
法官介绍,被告在诉讼中主张小赵存在调戏宠物犬的情形,因此自身负有责任,故而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撑其诉讼意见。
关于小赵监护人是否存在监护责任的问题,法官表示,虽然本案事故发生时小赵的监护人并未在场,但小赵事发时已经年满八周岁,具备一定的外出活动能力,故监护人并不存在过错,法院对被告关于小赵监护人存在监护责任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综上,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双方举证情况,法院确认被告对小赵在本案事故中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依照相关规定,法院经核定后,判定被告应赔偿小赵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司法鉴定费共计11.15万元,扣除被告已经支出的4879.08元,还应赔偿小赵10.66万元。